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江府发〔201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南宁市江南区承接自治区、南宁市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经城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属于县级审批权限及自治区、南宁市委托县级实施的事项,列入城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原决定以委托方式下放审批层级和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有关国务院、自治区设定的许可事项存在的问题,由城区清审办报南宁市清审办请其协调予以明确后,再对城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作相应调整。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管理。未列入城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城区各部门(单位)不得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城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
四、城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所有事项均纳入城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城区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修改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报城区政务服务、审改、法制部门审核后,对外公开。城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加强与相应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对接沟通,按要求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
五、审批主体为乡镇、县级(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具体承办该许可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其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的编制,并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政府的有关决定及时对事项进行调整。
城区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为城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附件:1.附件1:南宁市江南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3).doc
2.附件2:南宁市江南区承接自治区、南宁市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共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