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发及其操作规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02 09:14

 

事项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

1998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19982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代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申请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本自治区的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派驻本自治区的机构;

(六)其他应当办理代码证书的组织。

 

申报材料: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初次申办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表(加盖本机构公章);

2、机构合法有效存在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5、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交)。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换证、到期换证、年度检验、代码迁入迁出所需材料,除同(一)1-5以外还需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

2、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迁出证明原件(办理代码迁入时,所需的原地迁出证明)。

(三)组织机构代码注销办理所需材料:注销申报表、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预赋码办理所需材料:县处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商务部门批准机构成立的文、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审批条件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批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市、县代码主管部门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逐项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向其所在地的代码主管部门申请赋码和办理代码证书。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代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每4年换发1次。组织机构应当在4年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到原发证的代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代码证书的有效性进行年度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在代码证书的书面正本和副本上加盖年度检验合格印章。

4、已颁发组织机构代码的机构,如发生管理本机构的批准成立机构变更,应根据批准成立机构的所辖行政区划变更情况,在原代码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后,到现所属代码管理机构办理迁入手续。

 

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

2.承诺办结时限:初次申办3个工作日;变更换证、到期换证2个工作日;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检验、注销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及标准

证书工本费:正本10/本,副本8/本;

技术服务费:90元;

电子副本(IC卡)工本费:40/卡。

2.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

 

联系电话:

0771-3221256

投诉电话:

0771-3221234

办理单位:

南宁市东葛路20号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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