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不改变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税时限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表》1份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需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领购簿》、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涉及的提供)。
3.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3)《发票领购簿》,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涉及的提供)。
◆税务机关办理流程、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转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跨县(区)迁出流程(不改变纳税人识别号)
◆概述
纳税人因跨市、县(区)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迁出。
该流程适用于仅改变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改便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况,若需要改变纳税人识别号,应通过注销税务登记和设立税务登记流程办理。
◆纳税人办税时限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跨县(区)迁出事项。
◆纳税人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表》1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已办理的提供);
4.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税务机关办理流程、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办理迁出手续。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转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