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 )
  • 办事指南
  •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的要求,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一)开展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

    从2008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

    (二)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在我区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三)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

    2.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3.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四)推行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依据相关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负责政策解释,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11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有关政策的衔接问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对目前已享受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应退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本方案规定执行。特别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于享受农村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因意外伤残经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入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与国家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衔接问题按《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有关政策适用的通知》(桂人口字〔2008〕53号)执行。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扶助对象确认、注销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一)资格确认

    1本人提出申请

    要求纳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15日前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资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时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主申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在各自户口所在地申报。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指导符合条件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夫妻双方每人填张表),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材料于每年315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布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年331日前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后的扶助对象名单以文件形式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务栏内公布扶助对象名单。县级人计生部门根据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与全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同步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4市级和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委要对县级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上报材料复核后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备案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同步进行。

    (二)资格注销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自治区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特别扶助资金来源

    特别扶助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解决

    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一)特别扶助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与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代理发放协议,委托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代理发放。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扶助金通过自治区财政厅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专户进行归集,委托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依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人家庭收人。

    (二)特别扶助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管理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特别扶助的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制度的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每年进行一次制度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特别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特别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特别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将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特别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实处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做好各项有制度的衔接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落实现行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紧密结合起来,与落实社会救助制度衔接起来,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

     

     

返回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