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1440元/人.年。
二、《关于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独生子女死亡的10320元/人.年;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10320元/人.年,(即:860元/月.人),南宁市政策每个家庭一次性补助20000元。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和《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1、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1000元。
2、1979年11月6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5000元。
3、2007年5月1日以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人每年发放300元,连续发放2年半后,从结扎时间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止;
4、2007年5月1日以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给奖励金1200元;
5、2007年5月1日以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2007年11月1日前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夫妻每人每年发放300元,连续发放2年半后,从结扎时间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止;
6、2007年5月1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专科(享受国民教育)院校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
7、2007年5月1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本科(享受国民教育)以上院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8、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一方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2007年5月1日以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产后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 2)2007年5月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7年5月1日以后6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9、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给6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4000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
11、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12、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四、《江南区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户奖励扶助的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
2、1979年12月10日以后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结扎手术的;
3、1979年12月10日以后依法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200元/户.年。
五、从2011年开始,55-59岁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含半边户)的农村居民,纳入广西奖励扶助范围。720元/人.年。
六、城镇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低保户,1700元/年.人,小孩医疗统筹20元/人.年。
七、非财政拨款城镇独生子女退休职工增资5%;年老奖励的对象按照当年自治区企业退休职工的平均工资补助。
八、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结扎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参合费由政府代缴。
九、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结扎户参加新农保的参保费由政府按比例代缴。
南宁市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