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48号)
  • 办事指南
  •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自2007年我区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村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鼓励,进一步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作用国家人口计生委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提出建立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经研究决定,部分特别扶助标准和奖励扶助金项目调整如下:

    一、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给予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办法》规定由市(县)财政负担的金额不变,自治区本级财政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扶助金60元,申报程序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上述第一、二条规定从2012年1月起执行;第三条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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