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12〕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二、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35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10元;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二级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三级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纳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年度部门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
财 政 厅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