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转)关于印发2017年南宁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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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2017年南宁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卫妇幼〔2017〕50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

    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增强“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自治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6〕159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7〕6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17年南宁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2017年南宁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2017年南宁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7〕6号)精神,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自治区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6〕162号)要求,继续增强“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平台服务能力,预防控制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新机制。2017年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6%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群覆盖率80%以上,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二、服务对象

    婚前医学检查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南宁市范围,在接受婚育综合服务时,双方均可享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对办理婚姻登记已经怀孕的夫妇及登记时明确规划在半年后才备孕的夫妇,只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整合检查项目服务对象:符合生育政策(以新婚登记人群为主),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南宁市范围的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双方为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夫妇;为办理婚姻登记时仍未怀孕且计划在半年内怀孕的新婚夫妇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整合检查项目服务。

    三、服务机构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原则上由县(区)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单位见附表。

    四、服务内容

    (一)对未怀孕正在登记的新婚夫妇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整合检查项目服务:

    1.女性: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全身体格检查、阴道分泌物(白带常规检查、淋球菌检测、沙眼衣原体检测)、血常规检测和血型、血红蛋白电泳检查、尿液常规检测、血清葡萄糖测定、谷丙转氨酶检测、艾滋病筛查、梅毒筛查、乙型肝炎血清学五项检测、肌酐检测、促甲状腺激素检测、风疹病毒IgG抗体测定、巨细胞病毒IgM抗体和IgG抗体测定、弓形体IgM和IgG抗体测定、妇科超声常规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早孕和妊娠结局追踪随访。

    2.男性: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全身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和血型、血红蛋白电泳检查、尿液常规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乙型肝炎血清学五项检测、肌酐检测、艾滋病筛查、梅毒筛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二)对已怀孕正在登记的新婚夫妇提供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服务:

    1.女性:询问病史、全身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血红蛋白电泳检查、尿常规检测、艾滋病筛查、梅毒筛查、乙肝表面抗原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阴道分泌物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2.男性:询问病史、全身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血红蛋白电泳检查、尿常规检测、艾滋病筛查、梅毒筛查、乙肝表面抗原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等。

    五、服务流程

    自愿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男女双方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辖区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免费婚前医学保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或免费婚前医学保健(详见流程图)。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研究该实施方案要求,准确把握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法,正确利用妇幼检查计划生育服务资源,确定当地实施项目的定点服务机构,并进行强化管理和质量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辖区项目工作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扎实做好这项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民生工程。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要将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质示范县”核验的重要指标。

    (二)服务机构资质及职责。

    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检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广西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地中海贫血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婚前检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前检查工作质量评估标准》《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教育指南》《体格检查指南》、《临床检验操作指南》、《妇科超声检查指南》《优生咨询指南》履行相应职责。

    婚检医生需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或《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合格证》。负责开展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B超检查、优生咨询指导、风险评估(人员必须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临床实验室等工作。负责宣传服务对象关注“广西健康信息惠民平台微信公众号”,完成手机捆绑工作任务;负责将所有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查服务信息全部录入《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高风险人群评估及咨询指导登记本》、《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登记本》。负责信息报送,国家所需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信息网络报表由自治区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和自治区计划生育研究中心负责定时报送。各县(区)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免费孕前优健康检查人数、检测结果、早孕及妊娠结局等数据报送市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市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汇总全市数据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广西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民政、妇联、残联、妇儿工委等部门的联席会议作用,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重大意义的宣传普及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与婚前医学检查、优生优育相关的各种公益宣传,定期组织专家深入社区、村(屯)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知识和女性健康知识讲座、服务,大力倡导“优生优育,父母职责”理念,使婚育夫妇及时了解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性和工作流程,提升参加检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质量监管。

    1.服务质量管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定期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特殊案例讨论和质量检查,对业务数据和指标进行分析总结,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准确性。建立转诊制度,将经过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不能确诊的对象及时转上级服务机构。

    2.检测质量管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受检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T 20468-2006)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按照《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T 20470-2006)定期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临床检验项目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检验人员应按规范的检验方法进行操作,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3.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设专人负责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设定实验室环境、空间、流程。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4.质量结果应用。自治区对定点服务机构实验室不定期组织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并对质评结果进行全区通报,确保检验质量。各县(区)要每年对服务机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优档案填报、直报时限、风险评估及追踪随访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予以通报。

    (五)强化人员培训。

    各地要配足配齐具备医疗执业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制定中长期的技术人员培训进修计划,着重强化优生指导专业和检验专业人员培训,建立高素质的、适应工作需要的技术人才队伍。

    (六)强化效益评估。

    各地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对本地区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质量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机制,使婚前医学检查率、孕前检查率和社会效益均得到明显提高。

    七、资金管理

    未孕服务对象经费标准为430元/对(1.县分配方案:中央补助222元/对,自治区财政补助144元/对,县级配套64元/对;2.城区分配方案:中央补助222元/对,自治区补助104元/对,市级配套40元/对,城区配套64元/对)。

    已孕服务对象经费标准为200元/对(1.县分配方案:中央补助40元/对,自治区补助120元/对,县级配套40元/对;2.城区分配方案:中央补助40元/对,自治区补助80元/对,市级配套40元/对,城区配套40元/对)。

    所需中央财政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6〕145号)其他类中支出;自治区财政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自治区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6〕162号)、《关于下达2017年自治区财政补助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17〕21号)的妇幼检查专项和《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自治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16〕159号)、《关于下达2017年自治区财政补助计划生育事业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桂财社〔2017〕22号)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中支出;往年结余项目资金继续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县(区)要负责辖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资金执行进度情况与下一年资金拨付挂钩,未完成当年任务的下一年将相应扣除下拨资金。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率、完整率进行资金使用情况实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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