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申请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涉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     一、事项名称 申请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涉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二、实施主体:南宁市江南区民政局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4号)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四、办理时间及时限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收养条件的,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的5个工作日办结,发给《收养登记证》。
     
        五、申请条件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中国公民
     
        六、办理流程

        1、收养人、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
     
        2、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送养成人和被收养人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符合收养条件的,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对象有:国内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1、国内居民(提交的申请、各种材料有效期为6个月)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4)已有子女、再收养健康子女的,须提交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2、华侨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如果收养人居住国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此证明材料必须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证明材料属于外文的须经出证(认证)的使(领)馆或者收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香港居民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属于外文的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或者收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澳门居民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5、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台湾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送养人
     
         1、同意送养意见书(被收养人生父母同意送养的意见书);
     
         2、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
     
         1、出生证明、户口簿;
     
         2、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四)其他材料
       
         1、照片(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张2寸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收养协议书》;
     
         3、复印件(A4纸):?户口簿的第一页,收养人本人基本情况那一页;?身份证正反两面;?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复印件。
     
         八、收费标准:1.收养登记费250元/件,具体包括: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2.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20号江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0771-495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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