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申请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涉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二、实施主体南宁市江南区民政局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4号)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四、办理时间及时限 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收养条件的,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的5个工作日办结,发给《收养登记证》。
五、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中国公民
六、办理流程
1、收养人、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
2、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送养成人和被收养人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符合收养条件的,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对象有:国内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中国公民;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1、国内居民(提交的申请、各种材料有效期为6个月)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本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或县市计生委委托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6)不育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的疾病证明。特别说明:(1)南宁市区的收养人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广西医科大医院或生殖服务中心检查并出具《不孕证明》,(2)南宁市辖6县的收养人到县级以上2个二甲医院检查并出具《不孕证明》);
(7)无子女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或县市计生委委托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如因不育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后又怀孕生育的,还须提交县(市)、城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的证明);
(8)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构所在地或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华侨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如果收养人居住国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此证明材料必须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证明材料属于外文的须经出证(认证)的使(领)馆或者收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香港居民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属于外文的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或者收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澳门居民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5、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台湾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送养人(对象主要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当事人,即送养子女的生父母)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的原因和理由及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特殊困难证明(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确系特殊困难的情况证明);
5、计划生育保证协议书(与送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或县市计生委委托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6、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提供的证件、证明
1、出生证明、户口簿;
2、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3、残疾证明(如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其他材料
1、照片(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张2寸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收养人、送养人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单人照,被收养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
2、《收养协议书》;
3、复印件(A4纸):?户口簿的第一页,收养人本人基本情况那一页;?身份证正反两面;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复印件。④护照的复印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收养登记费250元/件,具体包括: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人民政府行政中心A座二楼 南宁市江南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联系电话:0771-4857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