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
  • 办事指南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销售及权属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9〕61 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审核及权属管理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

    品住房:

    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并在本市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2.已婚家庭或者男性年满25 周岁,女性年满23 周岁的单身人员;

    3.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倍。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

    (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户为单位作为申请家庭。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申请家庭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后,已列入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另行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将项目房源信息(包括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等有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备案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房源信息在《南宁日报》、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站及办公场所公布,明示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和方式。受理购房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受理申请期限届满,购房申请人数少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待售总套数的,可适当顺延受理期限。

    (二)购房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说明;

    6.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且尚在配租、配售轮候期间的,需提交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书面声明;

    7.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8.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属于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并提供了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认定材料的,可优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初审工作。

    初审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结合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购房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购房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在购房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1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购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其中涉及购房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应当送交城区民政部门进行核对。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购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购房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在《南宁日报》、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购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程序

    (一)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且该项目全部购房申请人资格审核完毕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取得该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待购通知书的全体购房申请人的购房顺序。

    公开摇号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

    (二)公开摇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对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购房申请人进行摇号,确定购房顺序;

    2.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购房申请人购房顺序确定后,对普通购房申请人进行摇号,摇号产生的普通购房申请人的购房顺序从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购房申请人的购房顺序后依次顺延。

    (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摇号确定的购房申请人名单及购房顺序在《南宁日报》、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为5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3 个工作日内将有效购房申请人名单及购房顺序书面送达开发建设单位,并通过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站公布有效购房人名单及购房顺序。

    (四)开发建设单位收到有效购房申请人名单和购房顺序后,确定开盘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站及办公场所公布开盘时间、按照本次开盘销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套数1:1 比例确定购房顺序名单及相关事宜。

    (五)按照本次开盘销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套数1:1 比例确定的有效购房申请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到达开盘现场并签到,按照购房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到达开盘现场签到的,其购房顺序从本次开盘按1:1 比例确定的有效购房申请人购房顺序的最末位依次补上。有效购房申请人放弃选房的,其购房顺序从所有有效购房申请人购房顺序的最末位依次补上。

    (六)按照开盘销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套数1:1 比例确定的有效购房申请人选房完毕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站及办公场所公布剩余房源信息,并接受该项目所有有效购房申请人的购房申请报名。

    (七)报名申请购买剩余房源的有效购房申请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签到,按照购房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购房申请人放弃选房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达开盘现场选房的,其购房顺序从所有有效购房申请人购房顺序的最末位依次补上。

    (八)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首期开盘按照前述程序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剩余房源视具体情况择期组织销售或者纳入后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并销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无后期开发建设项目的,按照前述程序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面向社会重新接受购房报名,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核和销售。

    五、开发建设单位按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进行销售,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 年后仍有剩余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人民政府可按销售方案中确定的价格优先购买。市人民政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条件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公示10日无异议的,在按照提出申请时土地的市场评估价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的差额补交剩余建筑面积所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差价款后,可按商品住房自行处置。补交土地出让差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六、《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需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购房申请人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不符合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资格,并收回或者作废其持有的《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七、购房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购买两处及两处以上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所持《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在有效期内的购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变更申购项目:

    (一)所申购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尚未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顺序的;

    (二)所申购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完毕,未能实际购房的。

    八、定向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定向建设单位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将项目建设规模、供应对象、保障标准、资格审核程序、上市交易等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定向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定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条件制定销售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销售。未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条件制定销售方案或者未按照销售方案销售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登记手续。

    九、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或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确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20%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相关价款,方可按照商品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 5 年后上市交易,或者购房人需另行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20%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后,方可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性质、交易限制及交易时需补缴的价款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当统一采用《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十一、本通知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 2012 年11 月1 日起实施。

    2012 年9 月4 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9 月6 日印发

返回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