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申购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条件及流程
  • 办事指南
  • 一、申购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条件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城镇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南府字[2015]4号,2015年8月18日公布),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660元(含)。

     

    三、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证件类的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类的请提供原件一份,表格类的请填写一式一份):

    1、申请书(内容: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困难情况);

    2、《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共同申请人审查表》;

    3、申请人、配偶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

    4、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有效的现居住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由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应由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属第3类家庭拥有住房的需提供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

    5、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由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应由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

    6、单身无房人员要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7、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相关死亡证明、离婚或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需盖民政部门章);

    8、异地调动的职工必须提供原工作城市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转业军人必须提供原部队出具的住房证明。

    9、非南宁市户口的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市(县)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

     

    四、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说明:

    1、年满18周岁的其他共同申请人除填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外,需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共同申请人审查表》。

    2、申请人/配偶工作单位(居委会)核查意见一栏,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签署核查收入情况和拥有住房(含房改房、私房、在建的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建房)或租房的情况意见。

    3、具有南宁市户口的区直单位职工、原南宁地区、南宁铁路局职工请分别到区直房改办、崇左房改办(原南宁地区房改办)、南宁铁路房改办签署核查住房意见;非南宁市户口的城镇人员(非农业户口)请到户口所在市(县)房改部门签署核查意见。

    4、填写材料请使用黑色水性笔,提供的资料请使用A4纸。

    5、应由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同申请人亲自办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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